姚某某在
临汾经营一家堂食饺子店,主打牛肉饺子,馅料中按比例搭配牛肉与猪肉调味。办案机关侦查后认定其在牛肉饺子中掺杂掺假,以涉嫌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姚某某立案侦查,姚某某被
刑事拘留后
逮捕,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
山西师达
律师事务所王克敏律师担任姚某某的辩护人,最终案件以不起诉决定告终,姚某某重获人身自由。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罪与非罪的边界模糊,指控逻辑认为牛肉饺子中加入猪肉即属于
刑法意义上的掺杂掺假,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较大争议;二是堂食食品与预包装食品的监管规则不同,堂食菜品的配料、配比是否需要强制标注,法律适用存在理解分歧;三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即便经营行为存在瑕疵,也需要论证是否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王克敏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同时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国家监管部门官方复函及行业公开信息,围绕
罪名构成要件开展法律分析,逐步厘清辩护思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限定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类法定情形。本案中,姚某某使用的牛肉、猪肉均为合格可食用食材,只是多种肉类搭配调味,不存在混入杂质、劣质原料替换优质原料的情形。结合销售价格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是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暴利而刻意造假,不符合掺杂掺假行为的本质特征。
针对办案机关拟参照适用的监管复函,王克敏律师提出,该复函适用于利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材真实属性、刻意冒充其他肉类产品的情形,而本案门店仅对合格生肉直接加工调配,未使用食品添加剂造假,案件事实与复函规制情形不同,不能类推适用该文件作刑事定性。
王克敏律师提出,菜品命名、配料配比问题属于行政法评价范畴,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入库参考裁判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仅名称标识不规范的,仅构成行政层面不当标识,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牛肉饺子是
餐饮行业通用命名方式,行业惯例中代表以牛肉为核心风味来源,并不要求百分之百纯牛肉,市面上同类水饺普遍搭配其他肉类作为辅材,已形成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本案涉案饺子牛肉占比显著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命名符合行业惯例与大众消费认知。同时,现行法律仅强制预包装食品标注配料表与成分比例,本案属于堂食现制食品,无强制标注食材配比的行政义务,不存在行政违法前提,更不应上升为刑事追责。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充分采纳了王克敏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满足刑事
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对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其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此终结,姚某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王克敏律师始终回归
刑法罪名本身的法定构成要件,通过核查原材料质量、主观故意、法律强制性义务,结合监管文件、司法判例与行业客观现状,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办案机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底线。
王克敏律师为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临汾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律师协会建设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汾市人民政府专家库律师。执业前有数年企业法务工作经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投资顾问,具备企业债务清理、法律风险防控实务经验。其
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处理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曾办理多起重罪降格、
缓刑及相对不起诉案件;民商事领域擅长
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
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及
公司合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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