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以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一年内,财产分割反悔了,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配,但是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倾向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一年内复婚,那么只有复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需要重新处理。复婚不能推翻前一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必然已经对财产、孩子抚养权做出了处理,并且在民政局登记备案,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离婚后没分居,在很短时间内就复婚,也不能推翻之前既有的离婚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手续这样办理: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二寸相片各一张,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手续这样办理: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二寸相片各一张,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有以下程序: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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