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应如何界定
2024.04.18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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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行动建议:
并不是知道内幕信息后,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交易,就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只要满足《刑法》规定的条件,才会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
如果您是期货、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管是合法知悉还是非法获取的,都不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否则涉嫌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将需要受到刑法处罚。
倘若您因涉嫌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最好尽早委托专业辩护律师协助处理,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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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凯律师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济南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亮点:
获得“2021年度卓越律师最具吸引力律师入围奖”等1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安机关涉刑十年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四至六年,审判机关终判一年四个月——孙某电信诈骗案的三段辩护历程”等7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葛洪凯律师,曾就职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和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现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职务犯罪辩护、涉黑涉恶犯罪辩护以及经济犯罪辩护。葛律师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本人办理过济南小鲁庄涉黑案件、齐河左某某涉黑案件、临邑宋某某涉黑案件、济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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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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