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事实婚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事实婚姻的条件之一是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的条件,如果一方年龄达不到
结婚年龄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3个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的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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