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搜集己方有利于
抚养孩子的证据:1、双方的经济状况;2、双方的基本健康状况。如果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视为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3、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证据;4、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更希望跟女方一齐生活;5、其他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报告编号:NO.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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