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劳动者陷入不利处境
申请人于2020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
公司从事文案工作,为公司文化传播做出积极贡献。2021年9月起,申请人月基本工资调整为10000元,且从6月起计发
绩效/提成工资。然而,被申请人在
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020年9月才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2021年10月单方面停止缴纳;还欠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更糟糕的是,2021年11月13日下班后,被申请人公司总经理约谈申请人索要“电脑密码”并告知
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申请人侵犯公司
商业秘密。随后申请人被移出“工作群”,并再次被明确告知已被“解雇”。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正常的业内学术交流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这一举措使申请人陷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
二、受托办案:梳理核心争议
陈小鹿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细致的工作。他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申请人多次沟通,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梳理过程中,陈律师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被申请人
拖欠工资和社保的问题应如何解决;三是被申请人指控申请人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
解除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即“举证责任倒置”。被申请人如要解除与申请人的合同,应慎重行事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者严重违纪、
旷工等,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此次被申请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解除合同,却无确凿证据,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违约解除需确切证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
保密协议(条款)”或“
竞业限制(条款)”为由解除
劳动关系,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事实,且该违约行为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并使劳动者获取了相应利益,即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情况,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陈小鹿律师在
仲裁过程中,以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阐述了观点。他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人的工作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和社保的问题。对于被申请人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陈律师通过对申请人正常业内交流行为的分析和相关
证人证言,指出这是被申请人的无端揣测。
在质证和辩论环节,陈律师应对自如,有理有据地反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最终,仲裁庭采纳了陈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基本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等费用,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价值升华
这起“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劳动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方面敲响了警钟。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决有助于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对于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主办律师简介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自2012年执业以来,陈小鹿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工伤纠纷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案件。其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被载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成为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此外,他还多次获得媒体报道和行业荣誉,在专注办案之余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与实务交流工作,彰显了新时代律师的专业风采与社会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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