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辨明:一起
诈骗罪(未遂)指控的成功辩护
一、案件基础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控制的贸易
公司,在与某建设集团签订钢材
购销合同后,虽建设集团及工地实际承包人已超额支付钢材款 700 余万元,但当事人强迫承包人签署虚假对账单,虚构拖欠 1432.65 余万元钢材款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
二、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区分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控方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认定“超额付款”的核心证据系利害关系人制作,非正规财务账册,关键内容手写且有添加、涂改痕迹,且在前期民事诉讼中从未出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同时,涉案款项并非均为钢材款,控方未作区分即全部认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此外,“强迫签署对账单”仅有承包人口头证言,属于孤证,不能定案。如何从这些复杂的证据和事实中理清头绪,准确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辩护的关键难点。
三、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1. 证据核查与补充: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针对控方定案证据和事实主张展开核查。补充提交未被审计纳入的 10 张送货单,经补充鉴定,
法院认定的实际供货金额高于控方指控,从基础事实推翻控方部分主张。
2. 款项性质辨析:深入梳理当事人与工地实际承包人的资金往来,指出承包人支付的 5700 余万元中,部分款项标注“还款”用途,部分系凭虚假发票套取的资金或其个人资金,且非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另有部分款项被标注为其他工地款项,不能排除系归还个人借款的可能,控方未作区分即全部认定为钢材款,违背客观事实。
3. 对账单争议剖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强迫签署对账单”仅有承包人口头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定案。同时指出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购销合同、钢材送货单等客观证据,对账单仅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4. 构成要件分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当事人控制的公司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足额收取钢材款,其提起民事诉讼系依据自身持有的单据合理核算欠款,未故意虚假陈述,也未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当事人提交的核心诉讼证据均为真实,未向法院全面陈述款项系因与承包人存在
借贷关系、款项性质难以区分,且签收记录由对方保管,该行为并非
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未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
5. 刑法谦抑性原则运用:强调案涉争议系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与建设集团的争议是钢材购销合同履行中的付款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是行使法定诉权的合法行为,即便客观上夸大了诉讼标的,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无需动用刑罚,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裁判结果详情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作出无罪判决。核心认定控方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瑕疵,排除存疑款项后,建设集团仍欠当事人钢材款至少 534 万余元;无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强迫签署对账单;当事人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未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系民事维权,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律师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展开抗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无罪判决正式生效。
五、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精准核查控方证据,直击证据瑕疵,动摇指控基础;紧扣诈骗罪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界限;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充分论证民事纠纷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此次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提供了典型参考。在经济往来中,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要准确把握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适用边界,避免因错误定性导致权益受损。同时,证据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是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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