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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讨债法有哪些

2018.11.08 债权债务 1379人浏览举报
解析
一、“函电”讨债法 1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3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4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5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适用范围: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3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2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3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适用时应注意: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4实行“多退少补”原则;5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九、“劳务抵债”讨薪法 适用的条件:1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2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3债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4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报告编号:NO.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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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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