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有一个事情需要请教:因感情不合,年初我与丈夫离婚,我们现在的住房归我,女儿亦由我进行抚养,但在法庭上,丈夫突然拿出近20万元的欠条,提出是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分担,一审判决书判定我负担其中的92000元,这其中的9万元算是我占有住
一、案情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妻。1996年10月28日,石乙与任卫英发生交通事故,致石乙死亡。此事故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原审法院遂以(1997)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任卫英除已支付6462.16元费用外,再赔偿王某某因石乙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扶养费、车费、...
民事诉讼有一个时效性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的时间,根据相关的法律,这个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当天起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怎样的?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涉及本案的特别阐述从本案看,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属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这类权利。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规定了债权的履行,但没有明确履行的期限,特别是没有规定清楚债权履行的起止期限。例如在借款合同中
石甲、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石乙系二人之女,王某某之妻。1996年10月28日,石乙与任*英发生交通事故,致石乙死亡。此事故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因王某某表示石乙其他法定继承人应享有之份额由其代为接受。原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