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1、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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