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委托人是一位母亲(被告),和男方(原告)经人介绍
结婚后育有一女,女儿于2023年4月出生,案发时不足3岁。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2025年10月6日,双方矛盾激化,男方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女儿从
绍兴带至外地
普陀山方向,并交由其父母照顾,导致孩子被迫中断幼儿园生活,与母亲分离。男方不仅控制了孩子,还率先提起
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女儿
抚养权,试图以“孩子现在跟我生活”的既成事实影响法官判断。母亲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婚生女由自己
抚养,男方支付
抚养费。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男方的主要抗辩主张是自己经济条件较好且有父母协助抚养,同时强调孩子已由自己实际抚养一段时间。男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是自己的
收入证明以及孩子目前和自己生活的相关情况。
然而,代理律师沈春慧发现了男方证据的诸多漏洞。对于收入证明,虽然能体现经济优势,但并非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唯一因素。而孩子目前和男方生活这一情况,是男方通过“
抢夺、藏匿”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非正常稳定的抚养状态。
沈律师在庭审中的抗辩观点如下:
-法律定性方面: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男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孩子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极为不负责任。核心观点是“谁制造了不稳定,谁就不应该从这种不稳定中获利”,法律不应纵容男方的“恶意”。
-情感与生理方面:考虑到孩子2岁半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期,沈律师重点论述了“母亲抚育的不可替代性”。女儿自出生起长期随母亲在绍兴生活,建立了深厚且稳定的亲子依恋。对于低龄幼儿而言,母亲的陪伴、情感支持和生活照料是父亲及祖父母无法替代的,强行将孩子交给男方,将严重损害孩子的心理健康。
-职业优势方面:沈律师强调母亲的职业优势,母亲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是小学班主任老师。这一职业不仅具备专业的
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更拥有寒暑假、春秋假,能够保证充足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比男方单纯的“高收入”更符合幼儿现阶段的成长需求。
-一审判决:绍兴市越
城区人民
法院采纳了沈春慧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洪某某由被告(母亲)抚养教育。原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同时酌定原告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日进行探视,保障了男方的
探视权,同时也维护了女方的抚养主导权。
-二审情况: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沈律师再次强调了男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违法性、母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母亲的职业优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证据收集:遭遇“抢孩子”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申请禁令,留下男方“抢夺藏匿”的法律证据,在法庭上可将其作为对方的“减分项”。
-法律适用:对于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争夺,法院判决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要善于从这一原则出发进行论证。
-挖掘优势: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优势,如职业优势等,用以证明其更适合抚养孩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沈春慧,
浙江大容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执业7年来办理了各类案件,在婚姻家庭、
买卖合同、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曾成功处理涉及“抢夺藏匿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为工作30余年的老员工争取到26万余元
经济补偿金等典型案例。其始终坚持“以法律服务客户,用法律帮助客户”的执业理念,能够精准捕捉并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与客户流畅、高效地沟通,切实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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