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争议反诉维权获支持
文环,
北京大成(
台州)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13310201611406422,担任台州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团成员、台州市
食品安全监督员等职务。擅长经济
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婚姻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处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件,为40+家企业及商协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务实的客户导向思维,在复杂案件中能制定精准策略,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案件整体概况
2023年10月,张某因业务需求向轩某
公司订购万丽达UV2513型打印机,总价18.5万元,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张某及其丈夫先后付款12万元后收到机器,但未获配套打印喷头。2024年9月,张某以轩某公司未交付喷头致机器无法使用为由起诉,要求
解除合同、退还12万元货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及场地租赁费;轩某公司则委托文环律师团队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张某支付尾款6.5万元并接收3个理光G6喷头。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核心争议在于口头合同下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张某主张轩某公司未交付喷头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轩某公司则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办理阻碍包括口头合同缺乏书面证据,事实认定存在难度,且张某起诉后处于被动应诉地位。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1.合同性质与解除抗辩:明确案涉为连环买卖合同而非定作合同,案涉机器无质量问题;指出张某仅催告4天且恰逢
春节,未给对方必要履行准备时间,其解除合同系自身经营策略调整,不符合“机器有问题才退货”的口头约定及法定解除条件。
2.货款履行抗辩:依据生效裁判确认的付款事实及交易惯例,证明张某已付货款达70%,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
3.反诉与上诉应对:反诉中明确喷头交付请求,针对张某上诉提出的喷头数量、型号异议,紧扣订货过程事实及一审中对方未提异议的程序细节,反驳上诉主张。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一审
法院驳回张某全部本诉请求,支持轩某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尾款6.5万元,轩某公司交付3个理光G6喷头。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轩某公司成功实现合同权益。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本案提示商事主体即便口头交易,也应留存订货、沟通等关键证据,遇纠纷时可通过反诉主动主张权益,强化维权主动性。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抗辩,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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