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已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
连带责任的问题。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
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3、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
同居住的
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
赡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需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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