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只要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即使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遗嘱一般也是有效的。无论是过去的继承法,还是新实行的民法典,自书遗嘱均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然,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新实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与过去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再次咨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并非必经程序。
您好!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的话,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您好,具备遗嘱的所有有效要件的自书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n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n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n遗嘱的内容合法。\n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关于此继承人的部分内容无效。\n【法律依据】\n《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了给您最好服务,可以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关键看《民法典》施行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的,有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因此,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