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以下这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资料等。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特征有以下这些: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下列方面:债权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以及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