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3、不得让与的权利。4、不得扣押的权利。
出以下情况之外,不能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扣押的权利。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1.出以下情况之外,不能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主要为以下方面:1、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代位追偿相应的债权款项;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有以下这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资料等。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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