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重婚罪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如果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要构成重婚罪,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种属于法律上的重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如果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不是。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事实重婚,也可以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已经有了法定配偶的人,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 重婚罪还包括了本人虽然尚未结婚,但是明知他人已经有了法定配偶,仍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因此,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