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权与留置权可并存。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动产或权利给债权人,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留置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动产,二者并存时按法定规则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如甲、乙、丙事例。

在很多时候,如果产生了一些借贷关系,那么就可能会规定质权合同,质权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一个附属合同,那么质权是否可以对抗留置权?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权在一定情形下可并存。同一动产上留置权可与抵押权、质权并存,且不同留置权也可能并存于此动产上,如甲将货物先后委托乙和丙的情况。留置权并存涉及权利行使顺序等法律问题,需依法判定。

同一动产可能存在多个留置权并存。其成立条件包括有多个合法有效的留置权产生基础,各留置权间要符合法定顺序,按成立先后确定效力顺序,总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都知道留置权成立在先,质权成立在后。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关于留置权与及质权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呢?如何可以将质权与留置权想竞合呢?那么接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