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用口头形式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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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双方交易惯例,习惯,和合同性质判断
您好,口头遗嘱是一种相对其他遗嘱形式较为特殊的一种,只有在遗嘱人身处危急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口头遗嘱。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去立遗嘱但是却没有立的,那么在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您好!只要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求,即使是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遗嘱一般也是有效的。无论是过去的继承法,还是新实行的民法典,自书遗嘱均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然,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新实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与过去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再次咨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