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有以下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就会认定为重婚: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自诉是指受害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重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是指受害人去公安机关控告,检察院提起公诉。重婚在民事上和刑事上都需要承担责任。
1、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民法典规定,除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例如个人所负的赌债、个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个人所负超出生活所需的债务等。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民法典中离婚后同居不算重婚。重婚罪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与他人同居不属于重婚。
重婚之后办离婚看是按哪一种方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需要按正常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才能生效。 二、判了重婚后,还可以再离婚吗 对方被判重婚罪,不影响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民法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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