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可以变更。但是需要通过新的遗嘱公证来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或者再设立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遗嘱,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
有效的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公证遗嘱有效的条件:(1)遗嘱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1、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当事人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3、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等。
可以不变更。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申请。当事人携带遗嘱、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财产证明材料,亲自前往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审查。公证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3、批准出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公证书。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和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法》规定,办理遗嘱的公证需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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