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可以无效。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成立时生效,但是补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违反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等。
《民法典》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1、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土地承包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3、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除建筑承包合同应当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以下条件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包合同责任分为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的时候,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即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是否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则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
荒山承包合同丢失的,承包合同一般是一式多份的,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复印承包合同,重新签名或者按指印,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办理承包登记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合同丢失不影响承包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补充土地承包合同可否无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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