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债务问题可以协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需要我们专业婚姻律师可以针对指导解答,可以点击头像发起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般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2]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协商解决不了,一般平均分配
麻烦情况再说具点。目前您说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法律意见 谢谢谢!!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3、由赌博失败所欠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不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