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但转质时要经质押人的同意,如果质押人不同意,转质造成质押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进行转质的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可以转质,但有条件,根据规定转质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但是应当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因为设立质权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2、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处分质押物造成损毁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权人享有以下这些权利: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但是应当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因为设立质权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处分质押物造成损毁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