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是:1、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等。
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有本质区别。产生原因不同:离婚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不是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形成原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因受胁迫而结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2、请求权的存续时间不同。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1、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婚姻无效不算离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二者的区别主要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