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保证期间规定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担责期限,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可约定保证期间,有特殊情形视为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算。未在保证期间行权,保证人免责,债权转让情况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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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5月9日被告李某因扩大养殖规模,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9日。由被告王某担保并签订了附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时候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应当是按照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