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般是六个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责任期限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一般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连带定期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仅在约定的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一般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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