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等)、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可用)及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且有见证人等)、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都有相应的订立要求,如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且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要求,如见证人数、签名、注日期等,只有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遗嘱才有效。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自书需亲笔书写;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口头遗嘱在危急时立,危急消除后或无效;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