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基本情况是,具体诉求是什么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但是已经交付了质物,该质权设立了吗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5
您好,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
举例回答: A(债务人)向B(债权人)借款10万元,C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A向B提出将自己所有的价值5万元玉器质押在B处担保该笔借款,如果B(质权人)放弃质押该玉器,则会使C的担保风险增大,因此,B 放弃玉器质押的行为会导致担保人C的担保金额依法降低5万元,但C自愿承诺仍在1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
您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根据上述规定,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是,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质权人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