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其设立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提醒慎重对待婚姻。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其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稳定,提供审视婚姻机会。

离婚一直是争议不断的热门话题,近年来,离婚率一直不断攀升;而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更是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那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有多久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此内容为大家进行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发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一方不愿离婚可持证件材料撤回,核实无误后发确认单并存档。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

离婚冷静期为30天,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算。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才发证。申请离婚需签书面协议并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