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法典规定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是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而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商标权的继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传来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必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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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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