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是第三人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的一种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债权人和保证人一般要约定保证的期限,那么民法典中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怎样承担债务?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主张保证责任的,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保证期间经过之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过了之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保证期间规定这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