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房屋抵押约定抵押期是无效的,主债权有效的,抵押权就有效。而债权人在债权诉讼期限届满前不主张抵押权的,抵押权无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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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梅律师
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18年
擅长: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李荣梅律师,电话:15075131578。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学士,河北奥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1848760。中华律师协会和河北律师协会会员。工作经验丰富,擅长办理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案件等民商事法律实务。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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