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产抵押权怎么办理
2020.12.16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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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民法典规定,房产作为建筑物可以办理抵押。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到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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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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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设置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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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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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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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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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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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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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债权是同时存在的,债权人死亡后,如果债权没有消灭的,抵押权是不会直接解除的,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债权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抵押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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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