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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有什么规定

2024.06.13 合同纠纷 16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报告编号:NO.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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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婧婧

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陈婧婧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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