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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电话告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23 合同纠纷 103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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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俊

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聂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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