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这样的: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对欠债的规定是这样的: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4、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没有对借条的规定,只有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等。
《民法典》规定退定金只有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才能退还,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