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拆迁安置人居住权规定
2023.02.21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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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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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二)住宅的位置;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四)居住权期限;
-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报告编号:NO.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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