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拆迁安置房办理资产产权登记的,被拆迁方不需要缴纳税费,相关税费由拆迁征收部门缴纳。如果转让拆迁安置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需要缴纳契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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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六)其他必要材料。
报告编号:NO.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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