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含义不同:1、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留置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不包括留置。所谓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