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含义不同:
1、留置,指当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效力不同:同一标的物上,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
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
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后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报告编号:NO.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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