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维权|劳务受害案发回重审,律师精准辩护助力当事人获赔7万余元
解析
一、案件背景:劳务受害引发责任争议
郑某某与雍某某均为某村村民,雍某某承包了村里部分土地种植白菜。2020年2月,雍某某通过村民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召集人员进行白菜收割。郑某某听闻后,与其他村民一同参与收菜工作。然而,在收菜过程中,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将郑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从雍某某处借支2万元用于支付郑某某的部分住院治疗费用,雍某某也支付了总计3万余元的前期治疗费用(含杨某某借支的2万元)。但随后,杨某某和雍某某均认为自己已尽到相应赔偿责任。更复杂的是,雍某某称承包土地上的砍菜业务已转包给了杨某乙,郑某某应找杨某乙主张权利。郑某某自行支付后续住院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在与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各方协商无果后,郑某某提起诉讼。原一审因无法确定真实的劳务提供方与雇主,判决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陈小鹿律师接受郑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发回重审案件。接到委托后,陈律师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和深入调查。他仔细研究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陈律师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郑某某究竟与雍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中的何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排除侵权人杨某甲
陈律师指出,杨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是侵权人,在郑某某进行选择权诉讼时,杨某甲就已被排除在劳务关系主体之外,其与郑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侵权责任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二)认定雍某某为雇主的依据
1.用工习惯:雍某某长期经营涉案菜地,在需要收菜时,一直采用“喊话”“喊人”等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用工,郑某某听闻后前往收菜,这是当地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且各方都认可郑某某收菜及在菜地受伤的事实。
2.转包关系不成立:虽然雍某某称将收菜业务转包给了杨某乙,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转包协议,而且杨某乙并未从所谓的转包业务中获利,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仅系单纯的转付行为,并且往年支付收菜价款时也存在类似转付行为。
3.计酬方式:“计工单”系雍某某手书,从计工单可以看出,郑某某等临时务工人员的报酬是按量结算的,这属于提供劳务计酬的常见方式之一,进一步证明了郑某某是为雍某某提供劳务。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在重审过程中,陈小鹿律师在庭审上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观点,通过清晰的逻辑和详实的证据,有力地论证了郑某某与雍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认为郑某某为雍某某提供劳务,与雍某某形成了劳务关系,雍某某系郑某某的雇主。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所受的各项损失合计102446.22元,雍某某应赔偿71712.35元,郑某某自行承担30733.87元。扣除雍某某已先行垫付的30139.09元,雍某某还应支付41573.26元。
五、案件价值升华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郑某某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为类似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劳务关系中的雇主,对于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促进劳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六、主办律师简介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是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自执业以来,陈小鹿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工伤纠纷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一线办案经验。他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及工伤纠纷案件,其中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为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此外,他还获得了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业人才奖等多项荣誉,其典型案例多次获中央、省级主流媒体专题报道。在专注办案之余,陈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与实务交流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助力法治建设和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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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鹿律师
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绵阳执业14年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标的6.5万判项调至7万打包了结:陈小鹿律师代理劳争二审,以”社保封口+分期付款”置换企业合规止损”等9个劳动纠纷案例。
律师简介
陈小鹿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部部长,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自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的社会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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