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一般的劳动合同用工没有什么区别,仅仅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申请。个人持获奖证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聘任文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一张)等到基层单位劳资部门报名。基层单位初审。集团公司审定。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准备资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报送全部申请资料;2、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会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备,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3、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内2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合同未到期想辞职的,提前30天一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规定如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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