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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

2022.07.05 合同纠纷 25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即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
三、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体现了 《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比如最低工资社保保险等。
五、合同性质不同及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时,需先经劳动仲裁程序,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报告编号:NO.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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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俊

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聂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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