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老师侮辱学生自尊心犯法,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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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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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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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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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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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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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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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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