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浩瀚天地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独特的挑战,而陈伯慈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坚定的执业信念,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陈伯慈律师是
广东博孚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广东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4406201910150762。他担任
佛山市律师协会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佛山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
顺德区工作委员会人才发展工作部干事以及广东财经大学佛山校友会副秘书长等职务,在法律行业中积极发挥着自己的影响力。
自2019年初始执业以来,陈伯慈律师专注于复杂民商事案件以及大额
经济犯罪的研究及办理。他擅长的领域包括建设工程、
刑事辩护、家事继承、
合同纠纷等,曾办理数十起涉案金额百万以上的建设工程纠纷及涉案金额五千万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坚持“专业+服务”的工作理念,以专业的法律判断为客户争取权益最大化。
破局“三角债”,展现专业智慧
在建设工程领域,“三角债”问题时常困扰着各方。陈伯慈律师代理的一宗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案件,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精彩范例。
本案涉及四方主体,分包方工程完工后却因总包方拖欠拿不到钱,经诉讼并
强制执行后,因总包方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陈伯慈律师并未气馁,而是深入调查,发现总包方对发包方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却怠于行使。他果断依据《
民法典》代位权规定,改变诉讼标的,直接起诉项目发包方及其唯一
股东。
法庭上,面对发包方提出的多项抗辩,陈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思维逐一化解。对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他提出“主从义务区分”原则,指出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义务,移交资料等仅为承包方的从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以从义务未履行对抗主义务的支付,此观点被二审
法院完全采纳。在一人
公司股东是否担责的问题上,他巧妙适用《
公司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因股东无法举证,最终被判承担
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司法程序是否构成障碍这一争议,他精准区分程序事项与实体义务,指出该通知因被提出异议未产生强制执行力,不构成实体付款的法定障碍。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诉请,明确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采纳“主从义务区分”观点,判决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其他法院的程序通知不构成履行障碍。
多领域深耕,守护公平正义
除了建设工程领域的精彩案例,陈伯慈律师在刑事辩护、家事继承等领域也有着出色表现。
在刑事领域,他办理的詹某涉嫌
职务侵占罪一案,詹某职务侵占数额逾六千二百万,经过多个阶段的辩护,原定法定刑为十五年以上,最终减轻判刑为十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在邹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级以及田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中,他通过专业辩护,分别使案件达到不起诉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在家事继承领域,他代理的继承人一方应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败诉被撤销依法继承分割的家族房产后,经过二审代理改判不予撤销,各方依照分家析产协议继续履行,为当事人挽回了数百万家产。在涉外法定继承纠纷中,他代理在国内的继承人通过起诉、调解等方式与涉港澳、海外继承人达成一致继承方案,并通过多方大使馆确认最终完成遗产继承。
陈伯慈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法律行业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他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担任多个社会职务,为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2025年度,他荣获佛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的荣誉,这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行业贡献的高度认可。
陈伯慈律师始终秉持以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事态度,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法律道路上值得信赖的引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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