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是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思路全、策略活。在王某与李某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件核心难点多,包括协议效力认定、出资来源复杂等。陈丹律师从多角度举证论证,梳理出资来源,积极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准确。一审
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协议无效,判决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李某向王某支付补偿款。此案有典型意义和实务启示,也展现了陈丹律师的专业能力。
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于2012年
登记结婚,2022年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A房屋归其所有,婚内购买的B房屋归李某所有。协议签订当日,双方申请离婚登记,但最终未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2024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仅分割了两辆机动车,未涉及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2025年,王某委托陈丹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B房屋。
B房屋总价款2392874元,资金来源复杂,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定金、出售婚前共同出资购
买房屋的款项、婚内购买
公寓的出售款以及李某父亲的出资。此外,李某婚内还向其父亲转账,王某也曾为李某父亲购房支付款项。诉讼中,王某主张《婚内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B房屋应依法重新分割;李某则辩称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应依约定归其个人所有。
办案过程艰难曲折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核心难点。首先,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关键,协议签订于离婚登记申请当日,需区分真实财产约定与为挽回婚姻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房产出资来源高度混合,出资性质界定和份额核算复杂精细。再者,双方对协议签订目的、婚前房屋出资、父母出资性质等关键事实各执一词,证据对抗激烈。最后,案涉房屋虽具备
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实际仍未取得房产证。
针对这些难点,陈丹律师制定了全面的代理思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目的及原因为重点,从签订时间与离婚协商、离婚登记时间的关联性,固定签订目的系挽回婚姻而非分割财产,收集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签订过程,以事后行为佐证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等四个方面进行举证论证,从根本上否定婚内协议的效力。
在房产分割方面,对出资来源进行全面梳理,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赠与部分,精准核算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并详细列举李某婚内向其父亲的转账,为法官提供计算补偿款的详细依据。
同时,积极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案件证据,包括婚后出售房屋的相关材料、开发商出具的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情况说明、李某父亲购买房产的相关合同等,确保在分割案涉房屋确定分割比例时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法律适用上,主张不应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关生效类案,强化裁判说服力。庭后按时提交案件代理词以及案涉所有房屋购买时间及相应款项的说明图表,向法官完整展示案件脉络、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公正合理
一审法院采纳了陈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婚内协议》系王某为挽救婚姻、维系夫妻关系而作出的财产让渡,并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婚内协议》无效。判决案涉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B房屋由李某使用,具备办证条件时王某配合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向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99989.23元。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以维系婚姻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协议,若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双方签订协议的背景、目的及真实意愿。购买房产时的混合出资,应按资金性质进行全面梳理并分割,父母出资无明确约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可综合评判分割比例以均衡双方利益。离婚时未处理财产,离婚后可另行起诉分割,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也可进行处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办理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着重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混合出资房产需进行精细化计算,区分不同出资来源。对夫妻双方而言,签订协议应在冷静、自愿、真实意思下进行,避免在离婚协商、情绪波动期间签署。
陈丹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灵活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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