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自愿离婚,需要凭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发给申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通知单,待冷静期结束以后,双方再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前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1、协议离婚带齐相关手续和材料之后到其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即可。2、所需要的手续一般是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本、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自愿离婚需要的手续包括:1、双方提前书写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2、携带好离婚协议书以及相关的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3、证件资料通过审查后,可以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4、双方度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准备相关证件;2、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3、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这种办理前提是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则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再作出判决,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
一、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二、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一、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二、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