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证据链铸就胜利之剑
A
公司是国内的综合性家居品牌,旗下卫浴品牌拥有众多荣誉,注册商标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2021年,A公司却发现淘宝平台上的“某某卫浴家居城”店铺,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
侵权马桶。A公司委托张国珍律师团队将淘宝店主畅某某及电商平台B公司诉至
法院。
张国珍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她先通过
公证取证,对涉案店铺页面、商品链接、销售数据等进行全流程公证保全,就像给侵权证据加上了一把“安全锁”,确保其不可篡改。接着购买侵权实物,对产品内外包装、产品本体上的侵权标识进行拍照、封存,形成完整的侵权链条证据。同时,她还仔细梳理原告持有的三枚注册商标证书、核准续展证明、转让证明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清晰展示原告稳固的
商标权利基础。
在案件审理中,面对被告畅某某拒不到庭、不答辩的情况,张国珍律师充分利用缺席审理程序,将已固定的证据链完整呈现给法庭。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判决被告畅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9000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也由被告承担。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特的品牌蛋糕店,别人未经你同意,开了一家名字、装修都和你很像的蛋糕店,还卖和你差不多的蛋糕,这就是侵权啦。而且如果有人卖这种仿冒的蛋糕,那也是侵权行为。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畅某某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宝贝详情以及销售的马桶产品上大量使用与A
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某某”标识,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
网络侵权纠纷:和解策略实现零责任脱身
2019年9月,一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让被告汤迟瓮和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陷入困境。原告展某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金额不菲,案件受理费高达8800元。一旦败诉,被告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企业声誉受损、经营受困等连锁反应。
张国珍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三步走策略。她全面梳理事实,详细核查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维权主体资格等关键问题;评估诉讼风险,分析双方证据优劣,预判法院可能的裁判倾向;积极沟通调解,在法庭内外主动与原告方沟通,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经过张国珍律师的专业斡旋,案件出现转机,原告展某某主动提出和解意愿并撤诉。最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无需作出侵权认定,案件以“零责任”方式圆满终结。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俗化解释:就像你在写一篇文章时,引用了一首古诗作为点缀,注明了作者和诗名,而且没有影响古诗的正常传播和作者的利益,这就是合理使用,不用经过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张国珍律师详细核查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如果被告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就不构成侵权。该规则为案例中判断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提供了法律支撑。
张国珍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在读)。她现为
浙江嘉瑞成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温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多家国企及民企常年法律顾问或入库律师。张律师擅长办理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张国珍(执业证号:13303201411380797)的帮助,她所在的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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