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本清源,梳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高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对于老年
再婚离婚纠纷有一定的指引。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主流审判逻辑会严格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如“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以客观证据来判断。在
财产分割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同时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生活需求等。对于一方提出另一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抗辩,法院会综合当事人的实际表达、自主生活能力等情况进行判定,而不是仅凭一方说辞认定。
(三)个案视角拆解法律适用
1.案情简述
王天君律师代理原告赵某(年近九旬)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双方于2005年
登记结婚,为再婚家庭。2023年11月,赵某离开共
同居住地至外地生活,双方分居。2024年赵某首次
起诉离婚被驳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赵某再次起诉,被告抗辩称夫妻感情深厚,且原告患脑器质性精神病,无诉讼主体资格,系被亲属诱骗、控制而离婚。
2.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思路可能会陷入主观感情争议的泥潭,仅仅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辩论,而缺乏对法定离婚情形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面对被告提出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抗辩时,可能无法有效应对,导致案件陷入程序僵局。在财产分割方面,可能不注重提前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容易出现对方转移资产的情况,且对财产情况的调查不够全面,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
3.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应对行为能力抗辩:引导当事人当庭清晰表达真实意愿,以实际精神状态和自主生活能力来击破对方对主体资格的异议,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固定法定离婚情形证据:精准援引《民法典》相关法定离婚情形条款,以完整的时间轴证据固定分居事实,让法院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财产分割处理:提前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同时申请法院全面查询被告名下财产信息。对于财产分割,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高龄、身体状况及生活必要支出等,合理主张财产分割方式。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日常使用属性的物品,强调其个人物品属性,争取认定归一方所有。
(四)主体简介
王天君律师,
辽宁红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耕
抚顺及
沈阳地区。毕业于沈阳农业大学土地管理专业,兼具法学专业素养与土地资源管理复合背景,在
房产纠纷、土地相关争议处理中独具专业优势。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涉及金融保险、房产物权、企业商事、
民间借贷与
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此外,王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为企业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同时,作为《律师讲法》主讲律师,积极投身公益普法事业,专业形象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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